利息是企业的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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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这个词在会计报表中属于“负债”范畴,不是企业“经营成果”,也不是企业财务费用。 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不畅等原因,可能会产生有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向相关机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当然上述过程只是借贷关系形成的表面原因,从本质上看,是因为企业过去已经累计盈余了一定数额的现金(即货币资金),为了增加当前可支配的资金量,而将部分货币资金让渡给其他人使用,由此形成了借贷关系的成立。

作为贷款方,其最关注的就是能否收回本金和利息,而作为借入方的企业最关心的则是支付的利率水平是否足够低,以尽可能少的牺牲自身收益来换取流动资金的满足。 所以,严格来说,利息本质上是企业为筹资而付出的成本或代价,而不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费用。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该计入成本、费用,只有这些开支确实属于为取得收入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才能计入成本、费用,否则就是错误的。 比如下列项目就不能计算在产品成本之中:

(一)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借款费用。如融资产生的各种手续费、印花税等;

(二)不能计入产品成本的营业外支出。如罚没款、罚金、捐赠支出等其他损失;

(三)不能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支出。如应付税金中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以及计提的坏账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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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措、运用所需资金,而支付给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的利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

在“财务费用”账户下设置“利息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该明细科目按贷款单位或存款银行设置“借方多栏式”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的,该明细科目的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贷方登记支付、退补以前各期利息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息支出,包括生产经营周转借款、在建工程抵押借款、专项抵押借款、融资租赁设备等发生的应付利息数,在实际支付或计算确定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在建工程”、“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账户。

企业支付或者退回多付的以前年度预提借款(债券)利息,按实际支付数或退回多付的利息数,借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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