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社保可以减企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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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险(以下称为“社保”)的征收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税收缴纳。其中,对于用人单位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会计处理上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科目;而个人所负担的费用,则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计入成本或工资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 也就是说,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保费。如果拖欠,将被处以欠缴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无故拖欠。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因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参保手续而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法律除了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公司给员工交五险一金,员工也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比如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10%,个人2%+3元/月大病统筹;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承担0.5%-2%不等,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单位承担0.8%,个人不交纳。

至于商业医疗险,大部分是由单位购买,个人不需要交费。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费用都是法定的,不管员工是否同意都不能减少或者免除企业的缴费义务。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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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员工仅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并未提供工资扣缴凭证,所以企业支付的社保费用无法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同时,若企业未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履行薪资发放程序,支付的社保费用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条件。因此,对于企业为非本单位员工支付的社保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费所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应当进行纳税调增。对于非本单位员工而言,取得企业代缴社保费用超出个人应缴部分应按规定算工薪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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