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有很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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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是按法定程序成立,承担有限债务风险的商事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必全部缴纳到位,可以减少投资者的负担;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注册资本足额存入工商指定的账户,并经过验资报告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仅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个人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这里所说的“有限责任”,仅仅是就股东(发起人)的出资和股份持有者(即股票持有人)的投资风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也只在股东(发起人)的出资和股份持有人(即股票持有人)投入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当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这样的:

首先,用股东(发起人)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偿还;

其次,提取公积金用来弥补亏损;

最后,在以上两种方式都未能使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股东(发起人)才需要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值(股本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只不过前者以投资额为限,后者以持股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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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可见,“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限于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同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事实上,“搭便车”、“傍名牌”的手段往往包含“包装、装潢”等。

商标注册人当然可以禁止或者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包装、装潢关系到商标、商号声誉,直接决定商标、商号的市场价值,也决定着商品价格水平和市场份额。商标、商号权利人当然可以禁止他人“搭便车”、“傍名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包装、装潢。如果他人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商标权、商号权,权利人当然可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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