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性质是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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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属于经营实体,并不是法人。 法人是区别于自然人和公司等民事主体的第三类独立的人格存在状态;具有法定的人财物独立和内部组织机构的独立。而合伙企业虽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第57条第1款规定“经营农产品的个体经营户,由公民开办或者合伙开办的,公民或者合伙人对债务均负连带责任”; 第58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尽管法律赋予了合伙企业财产上的独立性(如《合伙企业法》第3条),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当然地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除非有特别的规定或约定。

第二、目前所有关于“法人”的规定中并未出现合伙企业的身影。《民法总则》第59至64条明确列举了各类自然人的情形,但在第59条第2款同时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显然,合伙企业并不在此列。同时,原《经济合同法》及现《民法典》合同篇也均未将合伙企业列为独立法人。在法律意义上,合伙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只是一种民事主体而非法人。 根据现有法律,合伙企业名称需标注为“XX(地域)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采取认缴制,并在登记时需要公示出资情况;在财务核算上,合伙企业必须建立账簿,进行独立统计、核算;在税收缴纳上,合伙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应税收入的3%~30%,具体税率取决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情况,并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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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企业有若干种情况,有的是只有一个合伙人,这种情况不属于《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而是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只有一个合伙人,这种合伙企业实际上带有拟制公司或者公司化的色彩,称为一人有限公司。

新的《合伙企业法》在原有的《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有限合伙人制度,因此,新的《合伙企业法》所包括的合伙人,有的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所确立的制度是灵活的、有弹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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