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法人是企业雇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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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狭义的),而是法人代表; 公司设立的时候,法定代表人是依法有权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公民或者组织;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特定原因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注销的时候,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负债不能由负责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股东的话,他还需要对出资额不足部分承担有限责任。 简言之,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法人(这里特指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 当然,这个法人可以是另一个法人的分支机构;

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又可能是一个公司的分公司、也可能只是一个营业网点或办事机构,看具体的情况而定。 综上,你提到的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其中法人(负责人)是可以换的(只要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但其中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就是另一家企业的一个部门经理)恐怕是不能担任另一家企业的法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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