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法人是企业雇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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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狭义的),而是法人代表; 公司设立的时候,法定代表人是依法有权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公民或者组织;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特定原因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注销的时候,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负债不能由负责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股东的话,他还需要对出资额不足部分承担有限责任。 简言之,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法人(这里特指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 当然,这个法人可以是另一个法人的分支机构;

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又可能是一个公司的分公司、也可能只是一个营业网点或办事机构,看具体的情况而定。 综上,你提到的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其中法人(负责人)是可以换的(只要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但其中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就是另一家企业的一个部门经理)恐怕是不能担任另一家企业的法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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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任法人是否属于企业雇员,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是。因为财税【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担任法人企业的职务,包括兼任或不兼任法人企业投资者”,可得出结论,这里所称的个人包括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个人担任企业职务应包括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所以,个人担任企业法人属于企业雇员。

观点二:认为不是。因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可得出结论: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是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职位后同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单独的“兼任”法定代表人。2、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定代表人应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而是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法律对担任法定代表人所规定的是义务而非权利。综上,个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企业雇员。

上述两个观点都存在其合理性,“法定代表人”与“被选举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是有区别的,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政策,作为任职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属于企业雇员,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雇员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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