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贷款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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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才算国有企业呢? 根据《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一般认为,所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都是国有企业;而由国企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也应该认定为国 有企业债务。

2. 那么为什么还要区分是否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呢? 因为不同主体的债务清偿原则是不同的。对于国企和事业单位的债务,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利息—→主欠付的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其他欠款。也就是说对这两类主体的债务清偿,首先是从债务人财产中先行扣除实现费用,然后是利息,最后是主欠付的本金,而后面几种形式的欠款之间存在先抵充的问题,即如果债务人在清偿时,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则应当先抵充已经产生的费用,然后抵充利息,最后才偿还本金。 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的债务清偿顺序则是:利息—→主欠付的本金—一→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一其他欠款。可见,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有差别处理的。

3.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分别? 我们从破产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就可以申报债权并参加听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就会提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报告以及债务清单,以此作为基础提请债权人会议同意授权其代表债务人进行和解或者裁定债务人宣告破产。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到了一些国有企业的破产可能带有政策性破产的性质,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所以需要区别处理。同样,在非国有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国有产权变更的可能,也不会导致国家损失资产,所以无需像国有企业那样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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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有企业的机制越来越灵活,整体的运行质量也大为改观,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贷款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和,商业银行也正在改变过去单一依靠国有企业贷款的经营思想,所以无论是对于银行还是企业来说,贷款需求都可以纳入正常的轨道来协商解决。虽然目前国有企业的贷款在银行的贷款中依然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国有企业贷款已经不再是过去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贷款和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按照市场规律来办理。

对于国有企业的贷款,其手续和应准备的资料和其它企业的贷款一样,必须提供以下文件:企业经营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及可性研究报告;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同意借款和担保的决议文件;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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