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国营企业?
“国营”是一个已经废除的用语,现在的企业只有“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之分,所谓“国营”是指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含城镇和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只有《民法总则》还保留了对“国营”的定义。 《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由劳动者构成。”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企业,只要看其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了。如果属于村办、乡办(镇办)等,当然就是国营企业了;而如果是县办、市办的,就不是国营企业了。因为县市级的行政单位是不能举办集体企业的,它们的产业只能是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商贸、文化教育等,而不能是工业。这些单位的职工也不能像企业职工那样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尽管他们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代理人来参与)。
现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来隶属于各个行政部门的企业已经全部改制为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一个企业属于什么性质就变得比较复杂,因为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证券市场进行间接调控,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了。但根据《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们仍可以找到一些判断的标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标准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有以下特点:
①有一个唯一的出资者,即国家;
②政府的出资代表必须代表政府持股并行使股东权利;
③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国家,而不是股东;
④公司对投资者(国家)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标准 这种类型的企业并不多见,它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其中之一:
①国有资本占有比例大于50%,并且能够对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②国有资本占有比例虽然小于50%,但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控制力”不仅包括控股股东的地位,而且也包括能够支配其他股东的行为的能力,具体可以从决策权力、资产支配、人事支配等方面去判断。 总之,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都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