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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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混改”,其实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为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进行市场化改革。 按照股权分布状况,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份可分为A、B两类: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中,国家作为唯一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为A股;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为B股。

目前对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都按这一分类进行操作。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深化,这种分类也会随之调整。 但这里要注意一个区分:对于非上市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而言,其股权是没有A、B之分的,都是国家一股独大。这类公司在混改过程中不会出现A、B股的区分,只可能出现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区分。

根据目前的政策安排,要实施混改,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这几个条件的企业才能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国有”是限定在国有控股或者国有实际控制范围之内的。

另外,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发行股票,但此时股票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不能上沪深交易所,因此并不存在流通性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上述条件中的很多内容来源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范,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只要符合其中部分条件即可引入非国有投资者。至于具体的引进程序则遵循《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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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资扩股,引入新的股东或增加现有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包括直接增资和发行新股); 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其所有的部分股权让渡给其他股东的行为(不包括通过非交易方式进行的转让); 3、产权转让,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其他主体; 4、资产置换,是企业以其合法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可交换的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与有关各方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之间的置换行为; 5、出资方式变更,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时,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原有股东持有的份额所占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吸收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实行合并,其中一家作为被兼并方注销,其余各作为兼并方继续存在的行为; 7、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完全合为一个新的公司而撤销原公司的行为; 8、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资不抵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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