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是企业重组吗?
“债务转为股份”是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但不属于企业重组范畴。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要求,以非现金资产、未来应收款项或债权转为股票的形式让渡资金给债务人,以化解债务人财务危机、维持其正常经营的一项理财业务。该制度将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纳入债务重组的范畴。 而根据新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处置组就是“为了处置而持有的相关资产组成的集合体”。可以这样理解:债务重组就是指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程序等,将债务人的现有负债转化为股权或其他非现金资产,从而减轻债务人当前财务负担,实现债务重组目标的一个过程。
也就是说,从概念上看,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已将“债务转为股份”归类为债务重组,但新准则对债务重组进行了一定限定。 根据新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债务重组主要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或由法律规定,以低于债务原始金额的价格或高于债务原始金额的价格,置换债务本金并减记利息或以其他方式重新确定债务偿还期限和条件的行为。”
只有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这一特殊情况时,才能实施债务重组;并且债务重组的结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少债务本金; (二)降低债务利率; (三)延迟债务到期日; (四)其他重组方式,包括增加资本金、延长还款期、调整利率、减免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