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公会么?
谢邀 这个问题问的比较模糊,可能的问题比较多,我尽量回答得比较细一点。 合伙企业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企业,一种是一人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两种都有工会组织,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成立工会组织的,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一个称“中国xx(行业)XX合伙企业联合工会委员会”,一个是“中国xx(行业)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职工代表大会”(注意,这里的用语是“职工代表大会”而不是“工会委员会”!)。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合伙企业,其设立的程序都是先建立工会组织,再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企业时一并申报。所以,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如何理解这个“公”字。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企业的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中并没有出现“公会”这一概念。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认可了这些企业属于“私”的范畴,认为它们是市场经济主体,与市场机制有着天然的亲和力。而工会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合伙企业当然有工会。而且,合伙企业既然可以作为市场的参与者,那么它也自然应当作为工会体系的组成部分。 但是,正如@张帅律师所说,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出资和企业法人共同出资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具有两重性,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发生争议后,应该找哪个机构来调解处理呢?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第三方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合伙人之间因合伙事项发生了争议,且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也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合伙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最终处理的机构仍然是司法机关。不过,我们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合伙企业就肯定没有工会。因为,虽然合伙人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毕竟这些渠道都属于公法范畴;而工会在法律上就属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它的存在显然并不以是否发生劳动争议为必要条件。我的回答仍然是:合伙企业有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