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为什么属于虚拟资产?
在我国,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是特定虚拟世界中存在的数字资产或虚拟商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合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可见,我国政府监管机构明确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或数字资产)定性为虚拟商品或数字资产,明确禁止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相关交易及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
因此,比特币(以及虚拟货币、数字资产、数字代币等类似数字产品)作为法律上无法定性质和权利义务的产品或物品,在我国目前属于虚拟商品或数字资产,是一种未经有权政府机构和有权司法机构定义及赋予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数据或数字信息,受限制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