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一定要控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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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家可能会在想公司增长速度太慢了,那要不我们就跟别的公司合并,强强联合一定能促进发展,但是公司合并有很多种情况,有的公司合并之后,有的公司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反而减少了。

这种合并方式下被并购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如何处理的?

被并购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具体情况如下:

1、被收购公司股东全部丧失股权,即整个被收购公司净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评估后,全部归于并购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最终获取并购方股份。

2、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全部获得并购方的股价支付,而不转移所有者权益。

第一种情形,往往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财务性收购:(一)收购人收购权益性证券的目的,在于被收购公司发布获利消息,以拉升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以套利为目的进行股权投资的。”

但实践中,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此种收购目的的被收购公司股权,是否也应依据《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款规定,作为金融资产投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予以规范、管制,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有人认为被收购公司的财产具有非金融性资产,不适用《管理办法》规定。而且,《管理办法》仅仅是针对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新三板公司并没有规范的权利。

第二种情形,往往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并购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被收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或者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有约定,则收购方应受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

但是,在收购人以股权收购方式受让被收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时,应关注下列问题的处理: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自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并购活动具有议事和决定权力,若被收购公司章程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董事会具有决定股权转让的权力,则收购方应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董事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2、若未有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权收购协议在收购方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该股东依据股权收购协议向收购方承担股份足额交付的责任,被收购公司对该协议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由公司重新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于公司章程有要求的,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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