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收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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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贷款的手段也越来越多,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之外,比较特殊的还有一项——信托贷款。所谓信托贷款,字面上解释就是委托人基于其对贷款的确定性的信任,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金融机构,并由其按委托人确定的期限和用途发放给受委托人,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有偿使用权的让渡。但是,既然是有偿使用,那信托金融肯定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了,那么是收取什么费用呢?是营业税吗?还是别的什么?今天,有请成都律政卓邦律师事务所的魏艳律师给我们作个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营业税及其附加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或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收。也就是说,凡是做到以下两点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第一、所属的行业不属于“服务业”范围。

第二、营业税的税目中无“差额”这项,也就是说没有“销售额-支出额”的这种经营形式的税目。

但是在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企业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形式取得资金,此时虽然企业付出的对价为金钱,但是实际上是取得金钱的受让利益而非贷款,因为合同中约定了年资金的使用利率,企业只需要向信托公司支付约定的利息,而不需要返还资金。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利息应当构成企业的财务费用,而财务费用是涉税支出,企业应当向对方信托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如果是企业把房屋等不动产提供给信托公司以取得资金,虽然合同约定有固定的利率,但是该利率却取决于企业的用资期限,即企业用资时间越长,利率越高,这就使得企业取得资金的实际成本变得难以确定,故而,不应当对该资金的使用利息计算纳税,而应当折现后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纳税基数。

还有,如果企业使用资金期间对外支付利息,而所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并且该凭证上载明的收款人名称与税务机关指定缴纳营业税的收款人一致的,企业实际支付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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