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利息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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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支出,准予扣除: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包括: (一)贷款本金损失; (二)贷款利息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8年第69号)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税前抵扣的贷款损失的进项税额,应当提供其向借款人收取的借款合同、出借银行的放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认可的扣除凭证。

企业应单独核算贷款损失,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相关栏次。 第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的贷款损失,凭相关资料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机关核实后可作为当期亏损处理。但涉及国家税款返还的,须调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取得的受托贷款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该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因为贷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现代服务,所以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税率。 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中规定,贷款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是这里的免税指的是不用缴营业税,城建税等固定费,但是需要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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