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贷款为何不能核销?
明确一个概念。银行贷款分为信贷业务和融资业务两种,其中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凭借其对客户信用评价所开展的可循环授信业务;而融资业务则仅限于直贷业务(即直接贷款),其本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由于银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因而受到的限制较多,包括期限、利率、额度等,都需要符合监管要求。 回到问题来,如果是从融资业务角度考虑,那么因为贷款的发放对象是银行自身,所以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问题,也就没有核销一说。但如果从信贷业务角度来看,那就需要区分情况讨论了。
一是如果该笔贷款本身存在违法违规情况,那么无论如何都无法通过核销处理掉。比如虚假交易或虚假担保导致的贷款损失,尽管实质上是银行的损失,但由于违规放贷的性质导致银行作为受害者并不适合自行核销,而应当先行追回再作处理。当然这里说的追回不是指从坏账中收回来,而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如起诉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要求其归还。二是如果该笔贷款本身不违法,但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因故无法继续履行,此时除非借新还旧或者展期,否则贷款必然会形成不良,银行可以自主核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只不过因为还款能力的欠缺而导致难以实现,而不同于诈骗等犯罪形成的刑民交叉问题。
简单说,对于前一种情形,银行只能自认倒霉,而对于后一种,银行可以作为受害者申请债权清偿。不过实践中,很多企业破产都是由于资金流断裂导致,这种情况同时涉及公司法与破产法,操作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