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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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变更属于工商变更事项中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申请单位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在具体办理股东变更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新的股权结构图和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当然,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可能要求的材料略有差异,但是基本框架是差不多的。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除上述材料外,如果涉及到外资的变更还需在外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此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先转让再认购:股东先将自己持有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出售,之后再认购新公司或原公司的股份,此种方式也比较常见,比如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回购然后再卖给员工;

3、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当出现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资产价值减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可以主动提出以低于清算价值的投资额转让所持股权,这时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4、零价格转让:指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但转让价格确定为0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有效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是有效的! 但是,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1)如果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人的话,那么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时不能认定0元转让合同无效; 但如果有约定或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人并且已经进行了通知的话,那么该转让就无效了,因为侵害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

(2)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话,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是应当设立董事会。”这种情况下股东会也就不存在了,自然股东也就没有了行使职权的机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以0元转让其全部出资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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