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技术股份?
A 公司成立之时,没有多少资金,于是找了 B 公司(有钱但没技术)和 C 公司(有技术和人才但是没钱)合作,三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大致内容是 A 支付少量资金给 B 和 C,B 和 C 为 A 提供服务,并分别按照 40%、60%的比例分享产生的利润。之后,C 提供了关键性技术服务,使得项目成功上马,在后续的经营当中产生了不错的收入,那么此时应当如何分配利润呢?是否应该考虑 C 所付出的技术与人力成本而给予一定的补偿呢?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技术入股案例,对于其中的利润分配问题应当怎么解决呢?我认为,首先应当明确一点,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金是不允许取出的,因此当公司盈利需要分配利润的时候,只能先从本年利润中支出。其次,由于合同已经约定了各自收入的分配比例,因此在未产生足够的净利润之前,各方的收益只能按此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产生利润后依然不够支付的,则应当先提存,待以后续得的资金补充分配。
最后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利润”是指企业收益减去为取得该项收益而付出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赚了多少钱就分多少钱。 当然,上述理论都是基于完美履约的前提下得出的最优解,但如果其中一方缺乏履约精神或者恶意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话,守约方除了可以要求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