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监会属于政府吗?
SEC是美国政府机构,但跟其他部委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唯一直接向总统负责的联邦政府机构(当然也可以向国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虽然叫“委员会”,但它实际上是一个执行机构,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审计权、监督财权和人事权等等这些美国国会拥有的权力(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权提请有关法律程序外)。
简言之,这个机构没有立法权,但是有执法权。 所以它的权力来源就是总统,而总统之所以赋予它这么多的权利,是因为国会在1934年赋予了它“全面监管证券市场”的权力(主要是为了监管当时层出不穷的证券欺诈案和滥发证券的行为)。 由于美国是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独立,因此法院不会介入他们之间的权限划分,所以国会和总统如何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来划分彼此的权限,就是一个纯政治问题了——毕竟,这是一个很难量化的尺度,而且很多时候也可能出现争议。 但美国政治体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行政部门(联邦政府各部、局等)的权力和作用是被大大强化了(相对于英国或其他传统议会制国家),而立法部门的作用则相对较弱(这在税收和法律上尤为如此),这也是美国建国者设计的政体特点之一;从实践来看,国会对SEC的授权和约束其实相当有限。
举个例子:如果某个议员觉得某个交易对某只股票产生了重大影响,而SEC却不依不饶,这个议员完全可以以“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做出解释”为理由要求国会听证会(尽管事实上有可能是这个议员个人认为该交易影响了他的投票意向,但是他却可以假公济私地要求整个国会来调查),而一旦国会这么做了,就等于直接越过了SEC,直接对白宫和司法部进行了监督,并且直接干涉了司法程序(因为任何正式的调查都必须由司法部的检察官来执行)。
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某个交易没有明显影响任何股票的价格,而SEC却偏要立案调查,那么同样可以由国会来警告或质询白宫,让总统来提醒SEC局长不要乱作为。 也就是说,从实际权力来看,SEC与美国国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看上去那样“相互牵制”,反而有点“行政优先”的意思在里面。这也许就是美国体制下的一种“自然产生的不公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