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集资合法吗?
一、公司法对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相关条款如下: 二、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有四: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第四,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三、根据以上定义和要件,可以认定非法集资是否成立。但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变相的融资行为,这些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在认定非法集资时,应慎重把握,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问题。主要是指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条件,收取他人的资金或借款,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所收资金用于违法活动或其他经营投资。对于此类情形,一般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定较为容易。
2、对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问题。主要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作出介绍或者允诺,只要具有下列一种形式就符合公开传播的要件:
(1)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证券化产品;
(2)发放传单、报纸、电视报道、广播节目等;
(3)互联网上的电子公告板、聊天室、bbs论坛、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手机报、掌上报刊等各类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发布;
(4)其他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利用网络进行非法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涉及的金额、参与的人数都非常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在网络时代,加强对网络违法案件的惩治显得尤为重要。
3、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问题。这里所称的不特定对象,是指那些对融资行为缺乏认识,而具有社会一般人员属性的人。这些人对于自己身边的亲朋友好友可能因了解而不会投钱,但对于陌生人则不会特别谨慎。所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与向亲友吸收资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是明知的,后者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