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社保基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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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这个词其实不太准确,应该叫“挪用社会保障资金”或者“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6号)》第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公文,编制虚假资料申请领取社会保险金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职务违法情节严重,应予追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或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依法向侵权责任人代为求偿。 所以如果发生这样的违法行为,受害的保险公司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其依法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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