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能够设党委吗?
首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都没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不能设立党组织。 第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治性质没有规定,因此从法律上讲,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这一点与有限公司的性质类似;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既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设置党组织,那么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该可以设置党组织。 部分省市的地方性党内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治属性是有规定的。如,《上海市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凡拥有党员50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则规定,“企业、农村、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其设置一般按单位隶属关系确定,行业统一设立的党委(总支),以单位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地区为单位建立分党委(总支)”。 不过,上述法规均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对党组织的设置有所涉及,并不能就此得出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设立党组织的结论。
第三,即使外资企业不设立党组织,也不代表外国投资者的政党或意识形态影响力就可以在企业里畅通无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四条则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选择,实行会员登记制度”,作为劳动者的外籍人员参与我国工会组织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上允许不成立工会,但这并不代表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不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和行动——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影响力并不限于国有企业或者体制内单位。例如,2010年的“三一重工员工示威事件”和2012年的“大连机床员工抗议降薪事件”,都涉及了外商投资企业,只是最后都不了了之。当然,这些事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工人通过工会向资方提出合理要求,但背后的推动力量其实来自工会之外的劳动者——面对资本压榨,劳动者通过工会这个合法渠道表达不满,而部分工会在其中的调和作用并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导致劳动者转而采用集体行动的方式进一步表达诉求。可以预计的是,在劳资纠纷中,随着劳动力市场整体偏弱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扭转,工会之外的力量还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斗争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