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设合并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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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并的法定程序,《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有明确规定(此处省略若干条款) 简单总结:先成立合并委员会-进行业务合并(兼并+吸收)或者资产合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告-办理注销手续

2.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两个法律主体的合并。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采取设立合并的方式,即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将原两个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和业务并入新的公司;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是吸收合并方式,即将被吸收的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和业务转移到吸收企业之中。设立合并与吸收合并的区别主要在于承担债务和义务的不同。

采用设立合并方式,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新设公司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新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计算公式确定,而吸收合并则不然,从表面上看,两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减少了,但减少部分并不是作为资本投向了另一个企业,而是在两个企业间进行了分配。所以,不能用“两个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减去一个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另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式来计算吸收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2)同一主体多次并购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间接投资中国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同一非居民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任意连续3年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其所属行业性质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并购行为的,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在同一产业内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并购,其实质上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整合,因此也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前一次性扣除和递延纳税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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