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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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议事内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等大事作出决议; 十)更改公司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七)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通过外,其他均须有过半数的股份通过方为有效。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达到法定人数,即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才能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拥有2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各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议题; 三、要求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和地址; 四、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四、股东的资格确认与委托代理 公司应当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进行身份确认,并予以登记,颁发股东名册。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主持。 六、会议记录与备案 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核对后签名。 股东大会就议定事项作出决议(包括临时决议)时,必须经全部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并经到会股东过半数签字生效。

股东大会决议应由股东签署。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股东所签署的名字应为本人身份证上所列名字;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由被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人签字。

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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