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基金用调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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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应一些上面不合理的猜测,不对之处,欢迎指正。 1.关于国资退出和股权变更的问题 这其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有资本是否真的能够完全市场化退出;二是如果国有资本必须进行市场化退出,那么退出时点是否合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理论上说只要交易价格公允(不低于企业净资产,而且有充分的市场证据),并且遵循市场规则,那么就应该允许国资的退出来,但实际情况可能不会这样理想。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让资金进入困难企业的目的,这个时候有可能出现国资只退不换的情况——即原股东不变,只是债权转为股份了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公司股东的变动情况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实际上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却是很大的:原本该计入债务的金额现在变成了股份,这就使得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而资产总额则相应减少。当然这种只退不换的做法是有其内在道理的,比如可以避免破坏市场的秩序,因为要是很多企业都进行大范围的股权变动的话,势必会对市场本身产生巨大的冲击。从政策层面来说,这种只退不换的做法是符合监管要求的。不过对于这种情况,会计处理上应该记入“利润分配”科目而不是“资本公积”科目——前者意味着从净利润中扣除,后者则表示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扣除。

第二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本质上这是一个决策优化的问题。首先我们得明确什么才是合理的退出时点。以创业投资为例,一般来说创业者更乐意在创业公司发展初期引入风险投资基金,因为这时的估值较低,投资人所付出的成本较底,而到了后期随着创业公司的发展成熟,估值水平往往会提升,投资人届时收回一定数量的资金并赚取盈利的概率显然更大。但是作为理性人,风险投资者也会综合考虑自身的资金成本和项目后期的收益概率,当后期收益率不高的情况下,即使估值较高,也有可能选择退出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所谓“合适”的时点实际上就是投资和退出决策相互博弈的结果。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没有这么简单。一方面,由于资金需求的原因,很多创业公司不得不提前进行股权变现而不至于丧失控股权,另外一方面,资金供给方也希望通过预先转让获得一定的资金流动性以防止风险的敞口扩大。在这种矛盾下,很可能出现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转手”,此时虽无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市场,但协议价格仍然会是评估值和预期收益的一个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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