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出资入股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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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 不能。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和所投资企业的债权人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集团和其他联合体不在本准则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之内;企业为联营体成员时,也视为关联方”的规定,本案中,政府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者,符合关联方的定义,因此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的准则进行信息披露。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第一条,“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跨境贸易经营活动,包括出口贸易(含出口退税)、进口贸易及跨境双向物流和贸易融资等”以及第六条,“因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受到的损失或取得的收益,应计入相应科目并确认相应的收入或费用”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与所得不属于直接归属于发行公司债券本息的支出,不应在债券到期之前抵扣利息或本金,而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政府能够出资入股企业,也要受到《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独资设立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申请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和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政府作为出资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过程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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