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股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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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该事项应属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而非上市公司收购。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因此即使达到5%也要在30日后才进行披露。本案中,投资者持有A股达5%的时间发生在2014年6月(第一次增持),但首次披露是在2015年8月(第二次增持),显然超过了30日的法定期间,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并无明确界定,但依据通常理解,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人或通过其代理人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将这些股票纳入自己的持股系统的行为,而本案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况且若真是“收购”的话,由于价格低于市价,则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故本题答案为B。

2.其次,关于信息披露。《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载明下列事项……。”据此,除了前条所列内容外,收购人还要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一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情况; (二)收购结束后,预计所拥有的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此次收购所涉相关方的名称及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本次收购完成后可能产生的最低风险; (五)与此次收购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结合题目材料来看,甲公司未认真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有违反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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