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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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概念,所谓“结转”,是会计的术语,指将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结余进行汇总计算的过程; 至于你提到的“清算”问题,涉及到合伙企业终止的问题,合伙企业终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人退伙,一种是你说到的法人(公司)股东退出。对于前者,自然人的财产出资需要退还,然后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摊退还,同时收取相应的合伙利润分配(当然,这里只是理论上说,一般情况是不用退的,毕竟已经作为合伙企业的成本了嘛!);后者则麻烦一些,涉及企业财产的评估、变现等问题,比较专业,在此就不赘述了。

其次,说一说你的问题。 你提到的问题主要应该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是指企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它的收益,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而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人,上述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范畴。根据前述条款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应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认为,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应单独视为纳税义务人,而是应与投资者(合伙人)一起作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作为应税所得的取得者,将应税所得以一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然后与投资者一并缴纳。

说说你的疑惑。 其实你的疑惑实质上就是一个问题——合伙企业作为征税对象是否合适。我个人看法是,既然是作为税务处理,就应该尽可能地将所有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规定,而不能因为某种情况的特殊性而将其排除在外不予处理。比如,你提到的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中获取的收益需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就很能说明问题。如果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企业,那么他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公司税后的利润,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归其所有;而现在通过合伙企业这一中间环节,虽然个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是因其获得了比直接投资更高的收益率,为了体现纳税的公平原则,他就必须就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觉得这就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意义所在。否则,如果个人投资人直接投资于企业,由于他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却要承受较高的所得税率,这似乎有悖于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吧。

郎会敏郎会敏优质答主

1.先查下,你的基金是不是已经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设立起来了; 2.然后去工商局申请变更手续,把合伙人变成你个人(法人)和另外一个人(另一个自然人的股东),公司章程也一并修改一下,法定代表人由XX总经理变更为另一个人即可;

3.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报告(现在一般不用做审计了)并出个意见书,这个报告要说明以下事项: (1)公司的所有投资情况; (2)每个投资项目的情况是怎样的包括地址、规模、负责人等; (3)财务状况及盈亏情况。

4.拿着这些材料到基金协会进行备案的审核,需要带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印鉴卡原件、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等一大堆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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