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质押如何处置?
首先,作为金融从业者,我并不支持用“法拍”这种方式处理“场外股票质押”业务(当然我也不支持业务人员给投资者承诺保收益、保底收益或者给出明确的投资建议);其次,这个问题有点泛,所以我以一个案例来简单分析一下。 假设A投资了100万人民币给B公司,B公司和C银行签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并办理了证券账户和密码的交接手续,C银行向A公司出借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年利率5%,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后A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裁定C银行诉求成立,但A公司仍拒绝还款。
接下来法院会怎么处理呢?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冻结、划拨A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证券账户内现金和权益;也可以进行拍卖或变卖上述资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欠债务。 但是!以上措施是针对“场内股票质押”而言,对于“场外股票质押”来说,法院是无法直接执行股票的(无法直接扣划证券账户内的现金和权益)。因为“场外股票质押”虽然也涉及到股东资格的转让(只是该转让不需要公告,并且无需交付标的物,所以法律效力上是有瑕疵的),但从操作细节来看更类似于债权的让与。也就是说,在“场外股票质押”中,初始放款的主体(即债权人)并不是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而是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这种模式下,债权转让时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原出质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而是否通知到债务人,在实操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难度。
所以,就“场外股票质押”来说,除非涉及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一般的情况是,债权无法被有效实现,投资者的资金难以收回。 当然,如果真要讨论法律问题,其实还要更多考虑其他细节。比如,前述案例中银行的初衷虽然是放款,但本质上却是以买入反向交易的方式达到借贷的目的。另外,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仍然是在尽量维护监管机构的行政权力,所以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时,还是需要谨慎再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