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属于标的资产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衍生工具,是一种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1)尽管某项衍生工具的结算以本企业的库存商品作为结算资产,但该库存商品只是该衍生工具的结算工具,企业在该衍生工具的存续期内仍随时面临被要求以公允价值购入或出售库存商品的风险,企业在该衍生工具存续期间内并未转移该项库存商品上的风险和报酬,企业仍然控制该项库存商品,不应当确认该项库存商品的销售。
(2)某合同规定,企业在一段时期内以既定的价格(该价格不反映市场行情变化)向某客户交付其生产的产品。由于企业在上述合同约定的价格下转移产品,将在未来产生亏损,因此企业在合同开始时预计存在一项负债。企业随后与该客户达成一项附加协议,根据该附加协议,企业可以在未来某个时点以既定价格将约定数量的该产品卖回给该客户。该附加协议具有与原合同条款完全相反的条款,与原合同条款一起,反映了企业未来购回(或被要求购回)该产品的以交付产品形式体现的合同义务。该附加协议不能单独成为一份期权合同、期货合同或其他类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原合同和附加协议作为整体考虑,作为一项合同处理,并根据其经济实质确认预计负债。
(3)类似“单边看涨期权”的合同约定企业应于两年后(行权日)以固定价格5单位货币购买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即,企业在未来以固定价格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看涨期权。该权益工具不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企业买入该权益工具不涉及支付对价,也不涉及市场活动,企业取得该权益工具不符合资产定义,企业因此形成的未来或有义务也不符合负债定义,因此,上述买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应确认为金融资产,也不应确认一项负债。如果企业在未来行权日决定不行权,则表明企业在行权日之前确认的负债不存在初始确认基础,应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