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专利销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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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如果企业能够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不低于6年的期限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均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应按照规定进行单独归集,包括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软件、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摊销费用。

对于你公司研发成功申请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注册登记费,不属于法律、会计、咨询费用,允许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对于专利权的受让行为,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外购无形资产,该专利的摊销费用允许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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