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与信托区别?
受托人义务的标准和性质不同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一般仅受信托法的制约。受托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标准是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而资产证券化中的受托人的义务,除了受信托法的调整外,还要受证券法的调整,不仅要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还要遵守有关公开发 行证券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受托人的义务标准更严格。
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同
在一般的信托法律关系中,法律并未强调信托财产必须是特定化。即使最终信托财产不能特定化,信托关系依然可以存续;而在资产证券化中,信托财产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通常为应收账款、租约合同等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和权利。而且信托财产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即从原产权所有者(通常也为管理人)的固有资产中予以分离,其性质类似破产中的“隔离”。
收益方式不同
在一般的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权利是固定的(除了公益信托和双方都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信托财产的收益一般全部归属于受益人,即“一次分配到最终受益人”。但在资产证券化中存在多个受益人,而且存在次级受益人和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只获得所购证券的本金和较低的利息,仅充当风险缓冲区,其收益须先 保证优先级受益人的“本息”安全。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二次分配”,即信托受托人根据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形成新的资产,该笔 资产(类似于中间母体)再进行信托。
交易方式不同
一般信托法律关系没有可交易性要求,也不一定要经过评级。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融资性质,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流通,因此必须经过具有甲级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