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偿还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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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购买房子的时候,因为资金不够,所以需要贷款,与此同时,还需要他人的担保。很多人因为贷款或者是其他经济纠纷的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就需要担保人代其偿还贷款。那么,担保人需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保证人的责任的承担,确立了两种原则: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此情形下,一般保证人的债务是延期履行的补充责任,即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由保证人履行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设定了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哪怕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保证人也必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例,甲向乙借钱,丙为甲的借款向乙承担保证责任,则无论甲是否具有还款诚意和能力,乙都有权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房地产金融创新产品,购房按揭贷款在担保方式上一般选择房地产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担保或房地产抵押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的担保方式。其中,第三人保证主要指的是保证人向银行承诺自愿为借款人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实质是第三人向银行做了信用担保。

由于保证人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与债权人、债务人不是同一个法律主体,故保证人并不是债务履行的直接主体,其承担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具有对应性,即保证人不是对特定标的物担保证责,而是对债务人的总体债务保证。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了许多由于保证人的随意性引发的诉讼,尤其是保证期间的问题,保证期间未到的,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人则需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归于消灭,其对债务人的权力自然依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保证责任自然不会产生。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消灭。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根据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其具有合理的确定性,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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