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有贷款权吗?
保理公司并不存在贷款权限,只有金融机构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权限,保理公司只是为企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企业减少应收账款周转的时间,并不具备发放贷款的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台《跨境贸易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出口保理融资纳入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出口保理的应收账款需由经备案的出口保理商或保理提供商与境内卖方签订保理合同并经贸易融资专用额度核准。
我国允许出口保理融资纳入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但是出口保理商要接受央行监管,只有经过备案的,才能开展出口保理业务,说明保理公司并不具有开展信贷业务资格,只能在受委托的情况下开展融资业务,且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四条之规定,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其他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保理公司是具备主张权利资格的,保理公司在催收债权时与其他的合同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地位,但是在我国保理公司的业务内容只限于销售,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而不具有发放贷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