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贷款如何转表外?
2013年1月1日,银监会发布了《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实行监管,由银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办履行监管职责。自此,贷款公司迎来了真正规范的发展阶段。
表内贷款转表外
长期以来,银行贷款可分为表内贷款和表外贷款两部分。表内贷款指在资产负债表中,贷款以资产的形态列示于授信机构的报表之上;表外贷款则是指除了从表内的各项贷款和应付及暂收款项中剔除后,以某些方式列入表外,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在实际业务中又确实发生的贷款。表内贷款和表外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不同的贷款形式。
按照《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单一投资者的贷款公司,拟吸收股东超过50个的,除了股东应达到规定条件外,借款人要向银监会或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办申请登记
报告。这些新的申请者还需要具备银行核心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系统建设等条件。同时,由于贷款公司初期主要通过发起股东的资金注入形成注册资本,待银行核心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完毕并通过监管机构验收后,可以向贷款意愿有效的社会公众吸收股本投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贷款证券化意见的函中提出,鼓励有成熟模式及良好信贷资产来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机构,以收购再转让的方式,将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打包组合成证券化产品,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直接融资。收购再转让的方式能够盘活银行“存量”资产,在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的同时,为创新创业供给更多的流动资金。
银监会关于《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现代物流业整体实力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在全国服务业中的支柱地位更加巩固。大型物流企业竞争力全球领先,初步形成以普惠型物流服务为主,满足政府公共服务、跨国公司全球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现代农业生产配送服务等特色的现代物流业体系。
银监会发布《关于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监发[2015]78号)。《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认真分析行业实际和经营管理潜力,确保重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调整信贷战略和市场定位,提高小微金融事业部等专业机构的独立审贷意识和能力,努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