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农行离婚贷款审批慢?
一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要平分婚姻期间共有的房屋。在申请房贷和办理产权过户时,夫妻俩想到办理这些手续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就向银行申请了延缓还款日期。结果,等到房屋平分的份额转到一方名下之后,对方早已因为逾期还款被银行拉入黑名单。
事件经过:
李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二人都是银行基层的工作人员。2012年10月,二人协议离婚,因为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需过户到一方名下,所以暂时向银行申请延缓归还贷款。根据离婚协议,房屋归男方所有,房贷也由男方继续偿还。2012年11月末,房屋过户到李先生名下。但是,在房屋过户后李先生的信用报告中显示,贷款期限从2012年12月起开始计算,2012年12月到2013年11月的贷款月供,李先生都已逾期3个月未还。为此,李先生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
由于李先生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所以,银行方面只能请求法院冻结王先生的银行账户和工资。而李先生认为,自己是被前妻骗了:“她是为了得到分户后的房屋,在与我协议离婚前一个月就与银行商量延缓归还贷款的事宜,并得到银行同意。她知道我的贷款月供给不够,所以离婚后将大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转移,造成无法归还没还贷款。”
银行说法:
针对李先生的说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表示,我行受理个人信贷业务中,如申请人有正常收入,一般均可办理。对于离婚客户,我行会根据客户意愿办理贷款重组及抵押物更换。按照业务规定,过户后重新批准贷款发放时间应为原贷款期限届满后,原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放宽到1年。我行不会逼迫已同意办理抵押物更换的申请人提前归还贷款。若该户贷款实际发放日期与贷款合同条款约定不符,我行可中止合同执行,并可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
律师说法:
根据李先生的叙述和其提供的证据,承办律师认为,银行方存在一定过错。第一,在李先生和王女士申请离婚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未按照银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未对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予以考虑便予以办理;第二,在二人离婚后,李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银行仍可要求归还贷款,但因银行对债务人的变更知情,并在离婚后一个月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冻结李、王二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先生的还款能力。
如何补救:
鉴于银行存在过错,李先生最好与其上级行及律师事务所沟通,争取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和帮助,要求银行减免罚金,减轻利息负担。如果银行还是不给予减免,则以欺诈为由,拒绝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