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有何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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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9月19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 2、2015年3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2015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3号】。 根据上述文件,经查明,江苏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违法 目前来看,就涉罪情形而言,可能主要涉及的是违规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32条),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7条)的共犯。

在判断是否“情节严重”的时候,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后果等。 一般讲来,如果行为人出于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故意而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当然,这里的“故意”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故意”不同,后者是指明知是自己的财物,仍然故意非法占有,此处的行为人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具有故意,其目的是为了向证券监管部门施压,促使相关部门尽快查实相关举报材料的真伪和事实真相。

还需要注意,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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