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33%有什么权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则由所有股东构成。在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以及监事等。 除了股东会之外,公司的权力机构还有董事会(除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企业)、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设独立董事。
对于一般的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可由公司章程作另行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应当由股东集体作出决策。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某些职权作了例外性规定,即股东会对特定事项的决议实行有限授权原则,这些特定事项主要包括设立分公司、投资举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
实践中,有的股东会通过签订“备忘录”的形式来确立一些重要事项的决定权限,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做法。 对这些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股东的特别授权,股东会决议就不成立。可见,是否给予股东会特别授权,以及如何授予股东会特别授权,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股东之间特别信任且没有任何纠纷,上述问题也可以不作为公司的法定程序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