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与有限合伙区别?
两者法律形式不同。 投资者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涉及两类主体,即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公司和作为基金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基金的两种构成形式简称为“自益型”和“他益型”;相应地,我们可以将上述两类主体简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基金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财产信托,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为不同数量的受益人提供收益的,属于他益型基金;而投资者个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设立的家庭信托,旨在实现家族财富传承、规避婚姻风险等目的,属于自益型基金。
有限合伙则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公民和单位才能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此使得这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带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同时,由于有限合伙一般只能以“人合”为基础,因此其建立的信任基础相对较高。
其次,两者的资金募集方式有所不同。 公募基金主要募集资金的方式是“公开宣传发行”,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基金募集条件并且通过了注册,基金管理人就可以发售基金份额,并直接向公众吸收资产。当然,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基金产品而言,其也可能采取“非公开宣传募集”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要求严格遵循监管规定的运作程序,且不能出现向特定对象宣传的情况。相比基金,有限的合伙在资金的募集上具有更为灵活的特点。虽然从原则上讲,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才能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但这里的“条件”是指对合伙人出资能力的要求,并不涉及合伙人资格的有效性确认问题,也就是说,即使法人无法证明自身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也可以由有资格的第三方来证明,从而变相突破“法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限制。有限合伙还可以采用“债权债务”的方式来吸纳资金,并通过收取利息的形式实现资金的回报。
最后,两者所面向的客户群体存在差异。 公募基金主要服务于不特定的社会广大投资者,其投资方向一般为标准化金融产品,因而需要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所以,基金产品的种类较多,可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投资需求。然而,有限合伙主要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体,其建立在与特定客户事先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因而其服务内容比较具体。所以,有限合伙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一般较基金更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