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多交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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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12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等12项政府非税收入,可抵扣其在应税项目中实际缴纳的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款-当期可抵扣税款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成交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税率; 当期可抵扣税款=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当期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期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当期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当期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当期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4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应交水费”、“应交水资源费”“应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及“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应交水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

2.“应交水资源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缴纳的资源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应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收支情况。

4.“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均按应交税费项目设置,用以核算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的应计入相关支出项目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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