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不会消逝?
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与现金、股票和债券一样,是一种资产类型;同时,基金还是一种大众投资的金融工具,人们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行投资理财。 所以从本质上看,基金是一种资产,也是一种金融工具。我们讨论基金是否“存在”,其实就是在讨论基金这种金融工具是否存在,这显然是一个毋庸置疑的问题——只要是合法成立并经营的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就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一定的资产管理能力。
然而,如果仔细思考一下的话,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其实有点歧义:是在问基金的实物存在性,还是在问基金的法律存在性呢? 所谓基金的实物存在性,可以理解为基金是否真的拥有其声称的资产(尤其是非公开市场资产),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基金是否能拿出真正属于它自己且他人无法指摘的资产。当然,这里所谓的“真实存在”并不考虑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因为任何资产在某个时间点都是具有某种市场估值的,只是可能不高而已。所以,即使某类资产的价格很低甚至为零,也不能认为这类资产不存在。比如,2018年1月5日,上证综指收于3266.93点,为2017年以来收盘最低的一天,但当时并未出现所谓的股灾,大盘继续震荡上行到了当年4月份才见顶2703.07点。从法律意义上说,当时的A股仍然“存在”。只不过,从2018年1月5日至今,很多个股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有些甚至被ST或退市……所以从实际的角度来看,某些资产可能确实消失了。
与之相对,基金的法律存在性则是另一个问题。只要相关的监管和法律体系仍在,任何形式的资产都可以合法存在,哪怕它是不现实或者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只要相关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运作,哪怕它们的投资策略根本不可行,或者根本做不成,它们也照样在法律上“存在”。这就是法律的虚饰性所导致的悖论:看似严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可能根本无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