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基金炒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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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价格。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多只基金的仓位高度集中于少数品种,且对其中个别个股的持股时间长短不一,明显违反了“公允”原则;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基金存在不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情况(如未能及时披露所持新洋丰股票的被司法冻结情况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部分基金在报告期先后出现大额赎回,使得本来可以持有的优质个股被被迫卖出,也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并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接受他人的委托或者委托他人进行如下行为: “(七)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市场。”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即使某只或某几只能源性基金在操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也不能因此推定其他基金也存在同样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他基金合规性的调查应当继续展开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但如果经查处发现确实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多只基金合谋操纵价格,变相规避监管;

2)多只基金相互之间及与第三方串通,获取不当收益,造成投资者损失;

3)多只基金未勤勉尽责,导致所持资产非审慎经营,并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则相关基金涉嫌共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中犯虚假陈述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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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场上关于近期股市波动较大的质疑,有观点提到“一些资金量很大的机构或个人多次集中申赎,迫使基金被迫集中买卖股票”、“基金在股市上涨时集中建仓,下跌时又集中赎回”。对于上述观点,中国银河基金认为,这种判断是建立在对基金投资管理不了解的基础上,从基金投资管理运作机制上来看,出现上述情况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首先,基金投资股票是基于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和实现良好收益的理财行为。基金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股票和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是基于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的考虑,而不会从股市整体涨跌的角度考虑买卖股票,不会去配合或引导指数运行,这一点和券商等投资资金具有本质的区别。股票投资是基金的核心投资,尽管债券投资的比例也很大,但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程度和股票相比相对有限。另一方面,虽然股市的短期涨跌对基金短期的业绩具有较大影响,但对基金经理来说,更重视基金中长期的业绩稳健增长,而不是短期净值波动会有多大,也不会为某时点的价值波动冒险行事,因此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在投资管理中也不会去理会近期的股市涨跌而考虑股票买卖行为。

其次,基金赎回并不会导致基金必须马上兑现股票。通常情况下,基金公司按照基金认购申请确认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赎回的申请金额进行支付,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时,可以按正常投资组合管理的需要,分批卖出股票,赎回量不大的话,基金完全可以在现有仓位的范围内进行调整,而无需追加卖出股票。

第三,基金赎回不是集中在一个时间点上发生的,基金经理不必在某个具体时间点上卖出股票。基金投资者赎回往往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基金经理不需要担心赎回资金没有到位就会被要求支付赎回款,因而可以将投资者的赎回融入正常的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因此,基金经理完全有时间在基金正常的投资组合范围内实现买卖,完全不会出现集中建仓或被迫兑现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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