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算是金融企业吗?
首先,明确一点,房地产并非金融行业,而是土地产业。因为, (1)从利润来源看,房地产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房屋的销售或租金收入,而金融机构的主要盈利方式是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
(2)从盈利能力看,房企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本,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同时由于销售周期一般较长,资金回笼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出现现金流断裂的情况,财务费用相对较多,而金融机构的贷款多是短期行为,在财务管理上更灵活,产生的财务成本也相对较少;
(3)从风险控制看,房地产企业由于涉及建设施工、物资采购、融资担保等多个环节,容易衍生各种风险,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风险管理,而金融机构主要的风险来自于放贷后的不良资产,对企业的管理通常更为简单和粗放。
当然,现在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开始探索“轻资产”运营的模式,即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项目来获取盈利,这类公司大多数已经脱离了传统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模式,更像投资驱动型的企业,在此情况下,其账面上的金融属性则会更强一些。 但无论怎样,由于其经营活动本质仍然是基于土地的增值和变现,所以房地产仍然属于土地产业。
一般来说,金融企业,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于房地产与金融关系密切,又常常合并在一起称为金融和房地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说法不妥之处,日益显现出来。房地产业是第一大物质生产部门,它的土地开发、房地产建设,都得依靠金融企业加以支持。房地产业的住房储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抵押,也属于金融范畴。
把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实体,笼统地混称为金融与房地产,容易使人造成误解,把房地产业视为金融企业,这就违背了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各个部门划分的科学的理论,容易在实践中出现偏差而造成损失。
有的城市由于这种关系,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土地批多了,形成积压;住房建设造多了,形成待售价脱节,买不起、租不起;使企业还贷困难,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医疗费,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拖欠银行贷款,形成三角债,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把房地产业与金融企业区别开来,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划分81个行业的规定,房地产业是第45号行业,金融业有三个行业,即第37号银行业、第38号证券业、第39号保险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使二者分清职责,各负其责,把二者业务上的交叉或重叠之点,由国务院作出统一的协调规定,以利实施和管理。
2、鉴于房地产业是最大的物质生产部门,而住房又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最重要的福利,又是与多种行业息息相关的行业,建议国务院将房地产业作为“第一支柱产业”来抓,并将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安置在国家轻工业部或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名下,使这栋第一支柱产业与第二支柱产业的建筑业、第三支柱产业的钢铁业等紧密结合在一起,协调发展。
3、鉴于金融是第一经济支柱与房地产业关系密切,为加强金融管理,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轻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组成全国房地产信贷协调会议,以便加强领导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