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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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统称。我国实行的是法人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办理法人登记的法定条件:具有相应的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第三条规定了不得办理法人登记的法定情形: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即不具备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几项的,均不能进行法人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只有同时具备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法人才能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也不能成为法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就需要确定其发起人(法人)的人数和住所,而不能像合伙企业那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如果某合伙企业想成为一个公司的最大股东但又达不到法人股东的资格,则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代理人参与该公司法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吗? 答:不可以。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及以上合伙人建立,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建立。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其建立的主体人数上是“两个以上”。 又因为成立法人资本要求“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财产准备”,显然合伙企业是不符合这一要件的。合伙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而对于你所提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问题,实际上是在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体现上,也就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只是在合伙企业内部享有管理权力,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开展业务,但这种权力并不是合伙企业法赋予的,而是由合伙协议约定的,当合伙协议约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执行事务合伙人当然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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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代表。以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该企业法人的代表。依照有关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实际是国家持股,国有法人单位持股是指上述规定中国有企业法人持股。因此,企业法人持股的,其派出的董事会成员,只能是该企业法人的代表,不能是该企业法人的职工。有的企业是以企业内部科室的名义持股,显然不是企业法人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据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因此,以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股份也是企业法人持有的股份,属于国有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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