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主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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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提的很及时,因为刚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对外支付会计核算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非居民个人纳税人通过境内机构办理跨境转账的,应凭有关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办理”。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非居民个人(NPRC)的税务管理将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什么是企业主税机关? 企业主税机关是指对企业征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税收管辖权理论,不同类型的税收管辖权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因此会产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需要明确先征谁、后征谁以及怎么征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边界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制度,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纳税地点(企业注册地)决定了其所属税务局作为企业主税机关;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管辖权仅限于境内所得部分,对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论是否已在来源国缴纳了相应的税款,都需要在我国申报缴纳。

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则需要向其所在区的税务局(朝阳区税务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经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相关数据之后,予以征收税款。但如果A公司的所得来源于美国,则还需要向北京市朝阳区外管部门进行申报,履行相关程序后才能享受减税或免税待遇。

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和税收征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往只局限在企业注册地而不管实际经营地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将逐步被打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48号公告的规定,今后对非居民个人的管理也将由目前的双轨制变成单轨制,所有信息都将汇集到同一个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这意味着除了工资薪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应税收入都要按时、足额纳税,并且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涉税信息,做假账、偷漏税等违法手段将无处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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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企业主税机关,通常是指主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如果只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当地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一般在注册登记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在地与企业主税机关所在地相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这种情况下的主税机关为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由企业选择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包括汇总纳税企业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和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营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形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企业的主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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