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有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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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出售自用住房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购买住房,销售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的,减半征收契税;超过144平方米,则全额征收契税。”由上述文件可知,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个人购买的住宅,其应纳税款是按应纳税额的50%还是100%来进行计算的。

如果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一)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乡镇)、社区(村)为该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有6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的记录;

(二)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已满一年;

(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四)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五)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六)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则可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直至破产。 但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无法延续享受该政策,须就全部分红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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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也属于纳税单位,虽然在企业破产时未发生收益,但是在清算过程中会有收益发生,因此也要进行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处理和未破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有区别的,清算所得应就清算期间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清算所得,依规定的税率一次性计算缴纳所得税,支付给各债权人。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并缴纳所得税。这就是说,企业在终止生产经营后至正式结束法人资格期间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清算期间,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纳税年度,要在清算时计算所得税并履行纳税义务。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的应纳税额时,其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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