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债人可是企业吗?
可以,但很罕见。 共同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对特定的债权人(即银行的贷款合同)承担偿还义务;而担保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所担保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从这一角度说,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完全合法。 问题在于,当银行诉诸法律、要求实现抵押权时,由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混同,一旦败诉,其后果将不仅由公司承受,而且会由此追究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原本仅对企业负有责任的股东因公司的法律责任,最终却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双重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所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承担的责任有限额”,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当然,这里所说的股东责任仍然属于有限责任的范围,只不过是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而已。但是,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明显缺少清偿能力,而股东又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话,法律就推定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已届清偿期,并从而追加股东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公司所负的债务。此时,股东个人的财产即不再限于公司清算时才能受偿,而是随时都有可能被强制用于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