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份企业好不好?
一、股权比例与股权设计 1、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一百万。(注册时实缴到位) 2、股东权利义务 (二)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5.依据《公司法》有关条款,股东有权查阅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6.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股东身份确认 股东身份的确定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加以证明,这些材料主要包括:登记备案的章程、决议或其他相关文件,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等。如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资的,还应该提供出资证明的文件。 三、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股权零对价转让给公司新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对外转让 1、股东向董事会以外的其它主体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向董事会以外的其它主体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同时需要取得其他必要的批准或许可。
四、股东退出机制 (一)解散公司是股东退出的最主要方式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与封闭性特点,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股东随意退出公司的,除非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
(二)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股东退出 五、新老股东交接与风险防范 新老股东交接主要是就股东资格进行交接,包括股东身份是否实际存在或发生变更、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数量及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或对债务承担有无问题等。
有人给所谓的夫妻股份企业取了一个很洋气的名字:Dual-Ownership。所谓夫妻股份企业,就是丈夫出资占股xx%,妻子则以丈夫的名义占股xx%。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从我开始做尽职调查开始就一而再再而三的遇到,虽然知道有可能留下后遗症,但实际操作中又很难避免。
最近遇到一个A股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王大民(化名),实际控制人是他爹王大民老头(化名)。王大民出资3000万,占股30%,老头出资7000万,占股70%。仔细核实王大民老头的出资来源后发现,这7000万中有3500万其实是王大民夫人马凤兰(化名)出的。
马凤兰把3500万以借款形式打给王大民老头,再由王大民老头打入上市公司验资专用帐户完成出资,然后王大民老头以借马凤兰3500万的形式予以回购,双方就马凤兰的实际出资签署的确认函等文件,明确马凤兰持有的3500万股权由王大民老头代持,一旦符合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的规定,双方立即向工商变更。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双方共有,所以这个出资原则上没有问题。而上市监管在2005年2-3月间审核过一个同洲电子,当时同洲电子的控股股东是袁明,实际控制人同样是袁明和老婆袁静夫妇。审核时监管层关注,但并没有阻止这家公司上市,而是要求披露股权代持和股权变更的事宜。根据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有关问答口径更新》(第1号)进一步明确:“对于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原则上,不允许夫妻共同设立公司,但历史沿革过程中确实存在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的,只要符合婚姻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因此而引发相关纠纷,一般可出具法律意见确认其有效性,并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由于公司业务一直是在王大民手上,所以公司业务是王大民在运作,马凤兰其实并不直接参与公司实际管理,所以这种形式实际上不影响控制权的稳定和业务的连续性,同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实力得以“彰显”,也加强了对王大民老头的约束(毕竟一半的股份是儿媳妇实际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