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的季报怎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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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需要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只要实际发生了应纳税收入,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即使利润总额为零,也必须申报。 所以,“零申报”是违法的! 但是,对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有个特殊的政策——即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后,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和应补税额两个栏次可以空白不填(注意:不是一定空白)。但这种情况是有前提的:一是企业处于筹备期或孵化器内,二是具备完整的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及相关纳税资料。否则,仍应按照实际盈利情况办理税款缴纳或者缓缴手续。

2. 如果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应正确计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交汇总表》时,第36行"第40行"金额应与会计部门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一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交申报表》(A类)中,除第9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外其它各行均应填列。其中,第5行的"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净收入额;第6行的"成本和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的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的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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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同时,企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以下有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主要涉及到: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报告、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企业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中,必须采用中国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予以编制。如果企业发生纳税调整事项的,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附上调整说明,注明调整事项、调整金额等。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外来支出。如捐赠支出等,应提供企业与受捐赠方签订的公益性捐赠协议、捐赠支出凭证、公益机构出具的捐赠收据及纳税申报扣除部分的详细情况说明。向境外公益性机构捐赠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发生关联方支付或结算的劳务费用,应当附送相关支付或结算情况的详细情况说明等证明资料。

(四)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盘盈、丢失、损毁、报废、停止使用说明及其审批文件。

(五)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预计事项发生变动的说明。

(六)企业合并、分立的,应附送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以及批准合并、分立时各方资产价值的证明材料和企业合并、分立时各方的账务处理说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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