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费向哪里动?
首先,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大部分情况下是以营业收入为计税基础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存在6个特殊行业,是以销售额(即不含税收入)作为计算基数缴纳增值税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来说,无论是否发生了实际经营业务,只要取得了施工所得,均应按照1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不论是否有工程完工结算,只要有营收,就需按照9%的征收率申报纳税。 其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捐是以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的,企业增值税的预缴情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城建税等税费的交纳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出租房屋提供建筑服务并同时取得收入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分别核算生产经营的应税项目营业额和租金收入。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相关税款后的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三个:营业收入、成本费和税法允许抵扣的项目。其中,除少数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外,其他绝大多数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是无法准确判断其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的,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将免征减征项目剔除后再进行所得税的计算。
社保费占总人工成本一半、五险一金占工资收入三分之一,无论是从企业负担角度还是职工到手收入角度,企业和职工都直呼社保缴不起。
但换个思维角度,如果某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低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其社保费缴费基数低于其他企业,其利润或职工工资待遇低于同业,此时不能说该企业缴费负担重,只能说是该企业成本低,应当享受较低待遇。
当前,人们呼吁的减费问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费率负担轻重问题,而是在于现行缴费制度下,普遍存在的费率与待遇脱节、有参保待遇、应保未保和缴费不实等情况,降低了社会保险的竞争力和制度的公平性,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现实缴费中的“逆向激励”等扭曲缴费行为。人们呼吁的减费,实际是呼吁制度的公平,呼吁制度的优化、呼唤制度的可持续。
因此,在社保制度不断优化、缴费和待遇挂钩程度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实现全国统筹的前提下,实现制度内的公平,进而才能讨论费率负担在企业不同规模的结构调整问题,或者说在社保制度不断优化的前提下,在维持缴费和待遇挂钩比例逐步达到均衡的情况下,再考虑国家整体费率的下调问题。否则,只是一味地减费率,对遵纪守法缴费的企业和职工是极不负责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总的思路是,在不降低制度的保障水平、总体待遇不下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被侵蚀,且在缴费的地区之间和参保人之间相对公平且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实施降费率,以维持制度的正常运转,为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保留余地和空间。
一是继续实施“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在现有政策内实施费率差别政策,促进费率调整与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鼓励参保、多缴多得并长期缴费,提高费率与待遇间的关联性,从制度上化解由于高费率产生的逆向激励问题,化解企业不缴费或欠缴费和少(逃)报工资、瞒报人数、少缴或漏缴等问题。解决一些地方的应保未保、应纳未纳问题。
二是在“十二五”期间费率不调整的思路下,从区域统筹、省级统筹起步的地区开始进行费率差别政策,以调动省区提高统筹层次,从费率结构入手降低费率,并在这些地区创造条件,促进费率和待遇挂钩调整,为在2020年实现费率实质性下调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