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工资如何记账?
1、首先,根据新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等不能独立核算的机构不适用本准则)应作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对象是指其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和利润等的总和。
2、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各项资金收支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财务报表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指标体系要求,并按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年检机关审核。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支出,在计算的营业盈余时予以扣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全部支出;业务支出中可扣除的部分;管理(包括财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等;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专项活动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金额或者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股东协议、章程等有关规定给予股东或投资者支付的股利或红利;其他按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3、最后,如果设立基金会,则应该参考《基金会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 对于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民办非企业组织一般为非盈利组织,不能把盈利分红给投资人,这是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与企业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
支付的职工薪酬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应设置三级明细账,按“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账,并在“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上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内部分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非企业组织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应付工资”除绩效工资以外的其他项目,应当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下,按照“应付工资”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中有关人员的构成比例进行分配后分别记入有关明细科目。
借:管理费用
筹费筹资费用
其他费用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的职工薪酬)
事产事业支出(直接从事专业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
专产专项支出(从事专项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核算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会计期末,应付工资属于应当支付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流动负债”;对于应当上缴社保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上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的部分以及支付给劳动 security的待业保险金的部分等不属于支付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确认为“长期负债”。